(一)客观性
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之上的一种征管制度。纳税申报不仅是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法定程序,而且也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征收权的可靠保证,并构成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。这些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所形成的涉税信息及有关纳税资料,成为纳税评估工作最直接、最现实的依据,构成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。
(二)逻辑性
纳税评估是一个分析判断的过程。纳税评估的基点是,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与应税行为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。
首先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其应税行为与经营行为的逻辑关系,既体现在行为的性质方面,也体现在行为的数量方面。通过前者可以确认哪些行为属于应税行为,以及适用哪些税种;通过后者可以确认应税行为应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,以及数量界限。纳税评估正是依据这一原理,通过建立相关分析指标,制定量化分析模型,对纳税申报各种数据信息进行相应的逻辑分析,判断其是否存在异常情况。
其次,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账务记录与应纳税额核算应该具有内在联系。纳税评估可充分运用《税收征管法》赋予的法定权力,责成纳税人提供各类财务报表及与纳税有关的资料,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、确认。
(三)系统性
纳税评估具有特定的工作内容、工作程序以及操作方法,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系统性工作。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监控手段,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。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,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税收征管过程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评估过程。
(四)目的性
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加强税源监控。纳税评估围绕税源监控的重点对象、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,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有关纳税事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进行审核,并通过制定计划、确定对象、审核评估、约谈举证、确定稽查对象、结果反馈等工作环节,全面掌握税源及其变动情况,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衔接,对纳税行为尤其是申报质量进行动态、即时的分析、监控,并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奠定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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